(一)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采矿权)
(二)子项名称: 采矿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项目编码: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登记: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七条)
2.申请人提交了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4)
3.采矿权人依法履行了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
4.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登记。
(一)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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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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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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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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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实施前登记的矿业权,提交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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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1.单独申请采矿权登记或采矿权登记和采矿许可一并申请的,提交此资料; 2.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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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
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开采区域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区生态修复情况、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足额提取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审核登簿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
(三)发证
在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上注记。
1.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3.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4.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注销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机关需要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咨询网址:http://box.mnr.gov.cn
(二)投诉网址:http://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登记状态和结果。
(一)查询电话:4000996938
(二)查询网站:https:// zwfw.mn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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