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矿产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保留、解除探矿权保留的申请和办理。
(一)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探矿权)
(二)子项名称: 探矿权保留、解除探矿权保留
(三)审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项目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原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登记: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七条)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一)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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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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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探矿权保留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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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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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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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探矿权保留原因(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或保留原因解除的证明材料 |
申请探矿权保留的,提交为了公共利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证明材料;申请解除探矿权保留的,提交保留原因解除的证明材料。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s://zwfw.mnr.gov.cn)提交申请材料。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探矿权保留、解除探矿权保留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保留申请。
(二)审核登簿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
(三)发证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矿业权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在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上注记保留相关内容。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3.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4.对申请人提出的保留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予以注记;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机关需要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咨询网址:http://box.mnr.gov.cn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网址:http://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登记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4000996938
查询网站:https:// zwfw.mn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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