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矿产的勘查项目,探矿权转移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一)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探矿权)
(二)子项名称: 探矿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项目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第三款“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人条件
1.转让人为该勘查项目原探矿权人(《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2.非油气类受让人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油气类受让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稀土矿受让人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登记: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七条)
2.在探矿权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
3.探矿权属无争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
4.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未查封;
6.矿业权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得转让,按合同进行有偿处置;
7.受让人应当具备规定的矿业权人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矿业权人主体资格条件,并承继该矿业权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七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七条)
8.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未约定不得转让,且经抵押权人同意;
9.不存在同一矿业权人矿业权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情形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10.人民法院将矿业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需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11.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让的其他情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
12.受让人为外资企业的,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1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登记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一)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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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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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探矿权登记申请书 |
探矿权转让人、受让人共同提交。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受让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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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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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勘查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实施前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勘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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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探矿权转让合同或依嘱托转移登记法律文书 |
1.申请探矿权转移登记的,提交探矿权转让合同; 2.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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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
仅适用于油气探矿权转移登记申请,由受让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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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
仅适用于稀土探矿权登记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交。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s://zwfw.mnr.gov.cn)提交申请材料。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探矿权转移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
(二)审核登簿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
(三)发证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矿业权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3.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4.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登记证书;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机关需要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咨询网址:http://box.mnr.gov.cn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网址:http://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登记状态。
查询电话:4000996938
查询网站:https:// zwfw.mn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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