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矿产的勘查项目,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和办理。
(一)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探矿权)
(二)子项名称: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登记
(三)审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项目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第三款“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原探矿权人。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登记: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七条)
2.探矿权人应当在原探矿权证有效期内,向有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登记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一)申请材料目录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
(二)审核登簿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
(三)发证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矿业权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3.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4.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登记证书;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机关需要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咨询网址:http://box.mnr.gov.cn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网址:http://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登记状态。
查询电话:4000996938
查询网站:https:// zwfw.mn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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