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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首次登记临时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矿产的勘查项目,探矿权首次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探矿权)

(二)子项名称: 探矿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项目编码: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确认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第三款“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油气类申请人为营利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非油气类申请人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登记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十七条)

2.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平面垂直投影范围重叠,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3.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规定,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登记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探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4

探矿权出让合同

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s://zwfw.mnr.gov.cn)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探矿权首次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

(二)核登簿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

(三)发证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矿业权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

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其中,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自然资源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通知》后,按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需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申请人按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缴纳或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 (二)收费项目 1.探矿权使用费 2.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四)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自探矿权新立之日起,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审批结果

符合规定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

结果送达

作出登记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领证人需持单位委托书(明确写明领取人姓名和个人身份证号或其他证件号、申请项目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领取。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3.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4.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登记证书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机关需要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咨询网址http://box.mnr.gov.cn

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网址http://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登记状态。

查询电话:4000996938

查询网站:https:// zwfw.mnr.gov.cn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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