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审批
(二)子项名称: 采矿许可变更(扩大开采区域范围)申请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申请人为采矿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拟扩大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的,应提交经评审通过的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3.申请采矿许可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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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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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矿许可申请书 |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扩大开采区域)的,可一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变更申请(扩大开采区域),提交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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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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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采矿许可证 |
1.申请采矿权变更(扩大开采区域)登记的,可一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变更申请(扩大开采区域),并共享此资料。 2.《矿产资源法》实施前登记的矿业权,提交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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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勘查许可证 |
申请采矿权变更(扩大开采区域)登记的,扩界区域涉及探矿权转采矿权情形的可一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变更申请(扩大开采区域),并共享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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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采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 |
申请采矿权变更(扩大开采区域)登记的,可一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变更申请(扩大开采区域),并共享此资料;如扩大开采区域内不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的,无需提交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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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 |
申请采矿权变更(扩大开采区域)登记的,可一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变更申请(扩大开采区域),并共享此资料;如扩大开采区域内不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的,无需提交此资料。 |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许可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接受受理申请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请申请人补正或者不予以受理。
(二)部内审批
受理后,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会同采矿许可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采矿许可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批准。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1.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自然资源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4.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变更申请。
4.自然资源部对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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