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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含军用)审批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自然资源部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二)子项名称: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含军用)审批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00011512200201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

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

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

(二)受理权限

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属于自然资源部批准权限;

2.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3.路由调查勘测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报告结论真实可靠;

4.路由穿越重要渔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海底电缆管道等并发生矛盾的,已协商解决完毕,路由选线合理;

5.铺设施工方案可行;

6.项目整体涉及占用内水、领海的,用海可行;

7.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8.有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书

原件

5

纸质及电子

内容包括:

1)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2)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3)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2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

原件

5

纸质及电子

内容包括:

1调查概况;(2)路由海区的气象与水文动力状况;(3)路由海区的工程地质条件;(4)与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建设和维护有关的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和海底设施;(5)有关政府机构在路由海区的开发利用规划;(6)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及其结论;(7)有关图件及其他调查资料。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须与用海论证报告相衔接,重复内容可在路由调查勘测报告适当简略

 

3

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2

纸质及电子

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涉及利益相关者的,应提交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报告。当路由需穿越重要渔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海底电缆管道等并发生矛盾时,应提交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或方案。

 

    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涉及路由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提交

本审批事项与项目用海审批同步进行,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提交、邮寄、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申请人报送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政务大厅应当作出予以接件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修改的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向申请人下达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整体涉及占用内水和领海、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申请人应一并提交用海申请材料。

政务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审批

材料受理,对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根据专家评审及有关部门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铺设施工的审核意见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整体涉及占用内水和领海、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对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与项目用海论证报告一并组织专家评审,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根据专家评审及有关部门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作出是否同意项目用海、是否批准铺设施工的审核意见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铺设施工审批结果。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整体涉及占用内水和领海的,项目用海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自然资源部作出是否批准铺设施工的决定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项目用海和铺设施工审批结果。  

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公文制作与送达。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同意XX项目铺设施工的批复》《自然资源部X海局关于同意XX项目铺设施工的批复》

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xzspzx@mail.mnr.gov.cn

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

自然资源部,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

自然资源部,xzspts@mail.mnr.gov.cn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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