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自然资源部采矿许可审批权限内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的申请和办理。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含直接出让采矿权或探矿权转采矿权)、延续申请和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一)项目名称: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
(二)子项名称:
(三)审批类别:
(四)项目编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号〕2043号)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一)申请人为矿业权人或自然资源部认可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
(一)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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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类型 |
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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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送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1份、电子1份 |
纸质/电子 |
介绍信或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 |
线下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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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申请信息表 |
原件 |
纸质1份、电子1份 |
纸质/电子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线上提交,线下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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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申请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1份、电子1份 |
纸质/电子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线上提交,线下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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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文本及附表、附图、附件 |
原件 |
纸质6份、电子1份 |
纸质/电子 |
封面、扉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
线下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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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子报盘文件 |
原件 |
电子1份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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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1份、电子1份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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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报送 |
(一)接收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申请材料。符合接收条件的,出具接收回执单。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不予接受并告知理由。
(二)受理
符合评审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评审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四)发送评审结果
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人发送评审结果。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在评审单位组织的评审会议上,陈述意见、进行答辩;
2.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部书面申请复审;
3.向自然资源部有关部门举报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组织编制、修改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3.按要求组织本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4.在方案评审各环节报送的纸质版及电子版资料,不涉及国家、军事、商业秘密,不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nr.gov.cn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zwfw.mnr.gov.cn/)查询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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