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一)项目名称: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二)子项名称: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1201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七条:“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申请人应当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
第三十二条:“ 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的,应当交由海关加封,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登记。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海关封志完好无损的,逐渐进行拍照、登记。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进境后出境的,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自然资源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及复进境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
3
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
4
合作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
5
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措施
6
出境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
7
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
8
出境古生物化石复进境核查申请表
出境古生物化石复进境提供
9
出境古生物化石复进境清单和照片
2.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及复出境申请材料清单
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核查申请表
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合作合同
进境化石的清单和照片
外方批准古生物化石合法出境的证明材料
境外古生物化石复出境申请表
境外古生物化石复出境提供
复出境古生物化石清单及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名称、属种、编号、尺寸、产地等)
自然资源部对该批古生物化石进境的核查、登记凭证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鉴定。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以部函的形式向申请单位发送书面批复,并抄送海关总署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批流程图附后(附图)。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窗口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010-66558301
(三)网上咨询地址:http://box.mnr.gov.cn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出境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进境核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4000996938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