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二)子项名称: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12010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
2 |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
3 |
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其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发掘活动的领队除应当提供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以外,还应当提供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证书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发掘经历证明要写明发掘的批准文件文号 |
4 |
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
5 |
古生物化石修复技术和保护工艺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
6 |
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
7 |
同一单位两年内再次提出发掘申请的,可以不再提交序号2-6的材料,但应当提供发掘活动领队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发掘经历证明要写明发掘的批准文件文号 |
8 |
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
9 |
古生物化石发掘标本保存方案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
10 |
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
11 |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抢救性发掘的请示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仅抢救性发掘提供,“请示”中要写明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发掘的意见。 |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查询电话:4000996938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