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审批
(二)子项名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51020
第八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国家利益并具备资金、技术、装备等能力条件的,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出具文件。
(二)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满足申请人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
3.符合国家利益并具备资金、技术、装备等能力条件。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备注
1
申请者的名称、国籍、住所、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原件
5
纸质和电子版
2
拟勘探、开发区域位置、面积、矿产种类等说明;
3
申请者具备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的财务和投资能力的证明。应提供资金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项目投资报告、融资方案或相关财政资源和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
4
与勘探、开发工作相关的经验、技术装备、知识、技术资格等说明;
勘探、开发工作计划;
6
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的评估;
7
海洋环境损害等应急预案;
8
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务大厅接受申请材料后送自然资源部大洋办(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部大洋办(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接受受理申请或者审查不通过请申请单位补证或者不予以受理。
(二)部内审批
按程序报处长、司长审核和部办公会审核审议,并作出批准决定。
(三)办理批复
通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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