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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填海项目(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二)子项名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000115105001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自然资源部机关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自然资发〔2018〕26号)。 

(三)《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号)。

(四)《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审批数量

无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持有有效的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 

2.填海项目已竣工。 

(二)批准条件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予以批准: 

1.海域使用落实了批复文件要求,没有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面积实施填海;

2.验收测量报告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虽有违法用海行为但已查处结案;

4.已落实与相关利益者解决方案。 

(三)不予批准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2

竣工验收测量报告

由具备资质的测量单位编制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对报告的真实合规承担责任;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报告的,需由具备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报告真实合规的证明材料

3

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分别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具

4

填海工程竣工图

能反映四至范围的平面图

5

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6

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情况报告可在验收申请文件中体现,如有相关协议、文件需另附

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验收测量报告还应提供word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提交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受报件和受理

申请人现场或邮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自然资源部接受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属于部受理范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政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接收要求;不属于部审批权限范围的或国家政策规定暂停受理审批的,政务大厅经部授权可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验收评审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组织成立验收评审组,审核《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填海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听取海域使用权人、施工单位、验收测量报告编制单位等的报告,由验收评审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审查

由海区局对验收评审组验收评审意见及有关过程性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部主司局审查报告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四)出具通知书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然资源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方式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接收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相关文书发送、验收评审、海区局审查、海域海岛司审查、发送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验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审批事项不收取费用。

审批结果

自然资源部关于XX项目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的函。

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按申请人要求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等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nr.gov.cn。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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