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
(二)受理范围
①申请新增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用海;
②申请利用50公顷以上历史遗留围填海的项目用海;
③申请利用历史遗留围填海、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通过审核,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1.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3.项目用海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4.项目用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等海洋专项规划,遵循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5.项目用海符合海岸线保护利用要求;
6.项目用海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
7.项目用海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8.海域使用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科学合理;
9.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
10.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
11.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
12.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属于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在用海预审阶段,利益相关者具有可协调途径;
13.项目用海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已处理完毕;
14.项目属于国家重大项目(如项目涉及新增围填海);
15.经生态评估,涉及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且编制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如项目涉及利用历史遗留围填海);
16.有关部门意见一致;
17.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