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子项名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52005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2、《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第十二条“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三条“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
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
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审批数量
无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
2、通过一个且只能是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简称注册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2、提供与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明;
3、取得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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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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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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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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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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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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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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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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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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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逾期申请注册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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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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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相应电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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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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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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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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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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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相应电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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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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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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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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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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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相应电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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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注册测绘师注册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材料,填写相应电子表格,并提交表格。
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通过注册测绘师注册审批系统在线实时接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转报的注册测绘师执业认定申请材料。接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三)办理批复
自作出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实时在线查询批准决定,并在规定时限内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办理方式
全流程在线申请、审批。
办结时限
自然资源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认定不收费。
审批结果
通过注册测绘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在线查询。
结果送达
自然资源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布审批结果,并为通过人员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2、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3、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4、接受继续教育;
5、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7、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二)依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3、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5、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6、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7、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8、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63881425,010-63881421,传真:010-63881422
(二)电子邮件咨询:chs63881421@163.com
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nr.gov.cn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http://rsurveyor.ch.mnr.gov.cn/XZSP/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