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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立案件结案标准有关规定

2022-07-04      来源: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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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执行完毕的;

  (二)终结执行的;

  (三)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二、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终止调查的;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4)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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