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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9-30      来源: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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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苏政发〔2017〕82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省级地质勘查乙、丙级资质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下放内容

  1.自发文之日起,地质勘查乙、丙级资质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丙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委托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2.地质勘查乙和丙级资质的新设、延续可在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变更、补证、注销可随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丙级资质办理时间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3.受托事项的受理、审查、公示、发证、公告等环节事务均由各设区市局负责办理。资质证书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加盖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资质管理专用章后制发。审批结果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级门户网站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二、严格审批条件

  1.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承接的资质审批事项纳入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四全”服务模式要求制定并公布受托事项服务流程,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结果及监督办法,确保受托事项的依法依规行使。

  2.地质勘查乙、丙级资质申报应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最新版本报盘软件完成填报材料,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应从省厅门户网站下载报盘软件(V.0)及用户手册完成填报材料。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报件要求。

  3.资质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审查专家选聘原则上应从省厅公布的专家库人员中选择。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从本地选取部分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参与审查。

  三、落实审批责任

  1.省厅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积极做好我省资质委托审批后续各项对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具体办事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将定期监管与经常性抽查相结合,对下放权力事项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提出规范管理措施,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2.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负责相关事项报备、数据统计、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因下放事项行使而引起的投诉、信访办理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答应诉等工作。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度,明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考核,对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的,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纠正的,应当严格责任追究。

  3.各设区市局应在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厅报告实施情况。

  四、其他事项

  1.省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苏政发〔2017〕86号)中所列地质勘查乙、丙级资质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事项,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按文件要求执行。

  2.《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地质灾害类丙级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390号)同时废止。

  3.各地在实施委托审批事项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厅地勘处联系人:潘道宏025-86599683、13851673498;

  范钦成025-86599681、13851990923。

  厅地环处联系人:孙爱莲 025-86599876、13605152730。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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