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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届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古生物化石专家的函

2017-05-05      来源: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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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厅函〔2017〕685号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规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组织推荐的专家组成,负责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参与化石保护法规制定,承担化石保护规划审查、化石出入境鉴定、化石产地和收藏单位评估、专业培训等工作。按照《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的要求,第二届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已经届满,今年需成立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另外,根据工作需要,国土资源部将建立古生物化石专家库。现就推荐第三届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古生物化石专家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推荐范围

  从事古生物研究的技术专家;从事与古生物化石保护有关工作的管理专家。

  二、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热爱祖国,办事公道、学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技术专家委员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古生物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了解和掌握古生物化石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管理专家委员应在化石保护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掌握有关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三)在古生物化石鉴定、申报材料评审、化石产地评估、收藏单位评估、保护工作咨询等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

  (四)热爱古生物化石保护事业,能够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原则上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承担野外现场工作。

  三、古生物化石专家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正派,客观公正。

  (二)在古生物学科中或化石保护领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熟悉国内外有关情况及动态。

  (三)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包括正高和副高)技术职称,熟悉相关技术标准;管理专家应从事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熟悉管理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鉴定、评审、咨询、评估、考察、培训等工作。

  四、推荐要求

  (一)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委员是当然的古生物化石专家,不要重复推荐。

  (二)请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按照《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确定的人数进行推荐,组织填写《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委员/古生物化石专家推荐表》(见附件2,该表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首页﹥办事﹥下载服务﹥表格下载﹥古生物化石专家推荐表)。请于2017526日前,国务院各部门将推荐表反馈我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将推荐表纸质件报送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并将推荐表电子文档发至联系人信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王丽霞(010)66557412    郭昱(01066557487

  邮箱:huashi7271@163.com

  传真:(010)66557271

20175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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