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见附件2),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竣工基建项目的清理和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基建项目已竣工交付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务必按规定时限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由熟悉业务的专人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编报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要专题报部并说明情况。对不按期报送的,部将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措施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建设单位其他基建项目拨款。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正确核算支出,归集费用,计算基建项目的建设成本,严格控制待摊投资支出。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监督和控制。建设单位基建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基建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基建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如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基数分档计算。
四、准确计算结余资金。基建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财建〔2015〕707号)规定处理。
五、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部直属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本级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所属单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部审批。中国地质调查局所属单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审批,报部备案。部对授权批复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抽查。
六、经营性基建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编报内容编报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编写严格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具体内容说明清楚、全面,所附的编报依据齐全、完整、有效,并装订成册。
八、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8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20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