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上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20万元至2000万元的罚款;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专家指出,这样的规定借鉴和推广了地方的实践经验,有助于解决执法懈怠问题。
在加强政府责任方面,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介绍,近年来,我国有些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快,其中有大量小微企业。按行政管理职权规定,乡镇也应履行监管职责。但现实中,乡镇的监管力量有限,实现监管难,因此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滕炜同时强调,法律明确了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并不是说乡镇政府要全部承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县市就不管了。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事故调查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修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同时增加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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