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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勘查、采矿许可证号实行统一编码

2020-06-29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吴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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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及探矿权保留的,应获取统一编码。矿业权注销(含政策性关闭矿山)及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等情形,应向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下称登记信息系统)提交注销或相关数据。

  根据《办法》,统一编码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同意矿业权登记后,在互联网上经身份认证向登记信息系统提交与登记矿业权相关信息、获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统一编码的过程。登记信息系统是指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开发、维护、管理,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统一编码、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的互联网应用程序。

  《办法》明确,勘查许可证证号和采矿许可证证号编码由23位字符组成,为永久证号。新立矿业权的,登记信息系统生成新的证号;延续、变更、保留的,沿用原证号。分立矿业权的,先提交编码数据的矿业权沿用原证号,其余配发新证号。合并矿业权的,沿用合并主体矿业权或首次设立时间在前的证号。

  自然资源部表示,勘查许可证号由18位调整为23位后,仍在有效期内的18位编码的勘查许可证可继续使用,在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逐步更换。

  《办法》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向登记信息系统提交矿业权基本信息、出让基本情况及审查意见等编码数据。登记信息系统按照自然资源部设定的基本规则和法规规则对编码数据进行检查。对出让登记情况及矿业权相关信息公示公开情况的监测实行分级负责,自然资源部负责监测全国的情况,重点监测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情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本行政区内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情况。监测范围包括:法规规则的合规性、编码数据修改情况等。

  自然资源部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按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6月30日后可通过登记信息系统下载),及时更新升级各自所使用的审批系统的相关功能模块,确保发证工作不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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