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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面实施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 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首次登记

2020-05-14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洪曙光 刘振民 何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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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要求,到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完成林权类登记资料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林地登记工作,并负责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登簿、颁证;会同林业等主管部门起草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林业主管部门协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类登记等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给同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通知》提出,积极推进调处各类林权纠纷。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协同调处机制,成立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组。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等原则,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解决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和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以及协商、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仲裁途径解决。凡林权纠纷依法调处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登记,颁发证书。
  《通知》强调,林权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原有的合法的林权权属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可继续有效,以后在办理转移、变更、注销、抵押等登记或补(换)证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颁发不动产权证。需要补缺补漏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补缺补漏。林地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不一致的,可以保留原登记地类,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待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涉及界址、面积和四至与现状不一致的,以现状调查为准,登记时对原数据进行标注。
  《通知》要求,推进林权类登记管理信息共享。林权类登记档案移交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标准,开展数据整合,形成集登记属性、图形、档案等信息于一体的林权类登记电子数据成果,并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交。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信息共享联系机制,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推送等形式,实现林权类审批、交易与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构建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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