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要求,日前,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实行海域及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制。
山东省规定,具有以下两种行为的,应将信用主体(使用权人或行政相对人)列入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一是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依法收回使用权的行为。二是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依法撤销用海、用岛批复文件或终止出让合同的行为。黑名单由批准使用海域、无居民海岛的人民政府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20个工作日内,确定黑名单。黑名单认定后,认定部门应书面告知列入黑名单信用主体,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山东省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7个工作日内,应将认定的黑名单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其公布内容为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认定部门在作出认定7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要求,确定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内容,并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布期间,信用主体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公布。黑名单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更正,并通过原发布渠道进行公开澄清。
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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