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明确,产权式酒店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所有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该规定强调,产权式酒店土地用途属于商服用地。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品住宅用地用于产权式酒店建设的,可以保持商品住宅用地用途不变,但产权式酒店用地评估价格高于商品住宅用地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开发单位或委托经营公司、客房产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发、建设、装修、使用、经营和管理产权式酒店,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功能、结构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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