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一)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采矿权)
(二)子项名称: 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类别: 行政确认
(四)项目编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一款“勘查、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第三款“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登记: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七条)
2.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3.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4.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平面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八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5.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原采矿权及扩大的矿区范围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登记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一)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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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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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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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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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实施前登记的矿业权,提交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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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
非油气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油气提交变更后的探明已开发油气田可采储量标定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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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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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勘查许可证 |
1.采矿权变更(扩大开采区域范围)登记申请,扩界区域涉及探转采情形的,提交此资料; 2.《矿产资源法》实施前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勘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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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三叠图 |
仅适用于非油气,提交申请开采区域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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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矿权出让合同 |
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范围、开采矿种、服务年限等登记要素应与开采方案一致。申请人可先提交开采方案至登记机关评审。 |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变更(扩大开采区域范围)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
(二)审核登簿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
(三)发证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矿业权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3.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4.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登记证书;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机关需要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咨询网址:http://box.mnr.gov.cn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网址:http://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登记状态和结果。
(一)查询电话:4000996938
(二)查询网站:https:// zwfw.mnr.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