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

(二)子项名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51009

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47项: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

()《国家安全法》第32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相关措施; 

()《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办发〔201418号);

()《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海规范〔201712号);

()《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国海规范〔20179号)。

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审批数量

暂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展南、北极考察活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限制再次申请开展南、北极考察活动的;

3.由以上2项规定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南极考察活动没有下列情形,且符合科学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等原则要求的:

(1)申请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拟开展的南极考察活动违反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

(3)对南极环境或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损伤的;

(4)因违反南极条约体系有关规定,依法被限制再次开展南极考察活动的。

2.北极考察活动没有下列情形,且符合安全性、科学性、可行性、规划性、环保性等原则要求的:

(1)申请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拟开展的北极考察活动违反有关国际条约的;

(3)不符合国家北极规划的;

(4)对北极环境或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违法被限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的;

(6)考察活动可能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

(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8)考察活动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应制定应急预案的申请者未能制定或者不具备能力实施的;

(9)对国家组织的考察活动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南极考察活动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拟开展的南极考察活动违反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

3.对南极环境或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损伤的;

4.因违反南极条约体系有关规定,依法被限制再次开展南极考察活动的;

5.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的。

北极考察活动有如下情形之一,不予批准:

1.申请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拟开展的北极考察活动违反有关国际条约的;

3.不符合国家北极规划的;

4.对北极环境或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违法被限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的;

6.考察活动可能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

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8.考察活动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应制定应急预案的申请者未能制定或者不具备能力实施的;

9.对国家组织的考察活动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10.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目录

1.南极考察活动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1)活动名称;

(2)申请者的信息;

(3)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活动周期、活动路线、活动区域、活动内容、交通工具和南极现场后勤支撑能力等);

(4)带入物品清单;

(5)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估;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南极考察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8)自营船舶或航空器开展南极考察活动的,需提供船舶或航空器证书及相应保险合同复印件;租用船舶或航空器开展南极考察活动的,需提供承租方合同或者承诺证明。

(9)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按照南极考察活动申请书格式和要求填写(参见附件示范文本),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北极考察活动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

(1)开展《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第1、2种考察活动的,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名称;

2申请者信息;

3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意义、活动周期、活动路线、活动区域、活动内容、交通工具和现场后勤支撑能力等);

4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活动者名单、身份证明材料;

7自营船舶或航空器开展活动的,需提供船舶或航空器证书及相应保险合同复印件;租用船舶或航空器开展活动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者承诺证明;

8活动所在国家对活动的要求及履行这些要求的情况。如果活动所在国家要求就考察活动取得批准,应提供考察活动所在国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说明取得批准的进度。

2)开展《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中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第3种考察活动的,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者信息;

2选址论证报告;

3)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4观测选址在北极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应当提交选址所在国家对观测活动的要求及履行这些要求的情况。如果观测选址所在国家要求就观测活动取得批准,应提供观测选址所在国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说明取得批准的进度。

如活动同时符合第(1情形的,申请书中还应当包含第(1)类中第135678项内容。

3)开展《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中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第4种考察活动的,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者信息;

2对国家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产生直接影响的活动内容及必要性说明;

3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文件,需包含活动对考察站、设备及国家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产生的影响评估;

4参与活动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按照北极考察活动申请书格式和要求填写(参见附件示范文本),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需通过互联网远程申报系统(http://zwfw.mnr.gov.cn)、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申请材料中含有涉密信息的,不得通过互联网远程申报系统提交材料。申请人在领取审批结果时,提交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相应的纸质文档,并与之前提交的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评价或者检测;

(5)决定核发批复文件、许可证/不予许可。

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

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核实、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提交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审议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以正式批复文件的形式下达。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行政决定的结果,并通过现场领取或信函方式将文件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68080695

(二)网上咨询:http://box.mnr.gov.cn。

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网站:http://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注:在当年6月1日至下年度5月31日之间开展南极考察活动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30日之间提交申请。

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查询审批状态或结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