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 新设采矿登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1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相应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自然资规〔2023〕4号“(四)”)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
3. 符合油气资源开采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
申请书含坐标页。 |
2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
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 |
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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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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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勘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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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 |
仅限于涉及对外合作的提交此项材料,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 |
7 |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
8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新设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主办司局会同矿业权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新设采矿权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批准。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自然资源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4.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变更申请。
4.自然资源部对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咨询网址:http://box.mnr.gov.cn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投诉网址:http://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一)查询电话:4000996938
(二)查询网站:https://zwfw.mn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