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国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内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二)子项名称: 外国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内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审批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00011512200301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

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施工海域位于中国内水、领海内;

2.维修、改造或拆除施工区域范围合理;

3.维修、改造或拆除施工方案可行;

4.申请材料完整齐全,报送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5.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份数

要求

备注

1

申请

原件

纸质及电子

2

内容包括:

海底电缆管道名称和所有者,施工内容和原因,施工单位和船舶,施工时间、计划和方案,施工范围(含坐标及示意图),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一百米)内海底电缆管道布置情况等。

 

2

船舶资料

复印件

纸质及电子

2

船舶证书,船舶主要装备及性能等。

 

3

其他相关资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及电子

2

电缆管道所有者资信证明,委托书和申请单位证明文件。属于改造或拆除的,还应提交海洋环保相关批复文件。申请施工区域应尽可能避开已有的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及其他海上设施,无法避开的,还需提供与涉及海底电缆管道或其他海上设施所有者签订的协议。

 

  1.申请施工区域超过上述范围的应提供必要性说明文件;

  2.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涉及坐标或图片的文件应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提交、邮寄、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外籍船只进入申请的决定。

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公文制作与送达。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XXX电缆(管道)维修/改造/拆除的函》

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xzspzx@mail.mnr.gov.cn

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

自然资源部,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

自然资源部,xzspts@mail.mnr.gov.cn。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