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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12005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二)、第七条、第八条,自然资规〔20234号“(2”)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二)、(三),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2310号,自然资规〔20234号“(3”)

4.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外,需持有采矿权满5年);(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一)、自然资规〔2023〕号4“(3”)

5.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八条(二)、自然资规〔20234号)

6.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自然资规〔20234号“(五)2”)

7.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自然资规〔20234号“(1、(十一)”)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中注明

5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中应包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盖转让人及受让人公章

6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7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仅限于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8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9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仅限于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或属于可地浸砂岩型铀矿与煤炭之间存在重叠的

10

转让人及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11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注:申请资料的制作要求详见《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

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s:// zwfw.mnr.gov.cn)提交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主办司局会同矿业权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批准。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自然资源部《领取采矿许可证通知》后,按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申请人按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缴款通知书缴纳。 (二)收费项目 1.采矿权登记费 2.采矿权使用费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三)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附件一)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5.《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四)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审批结果

符合规定的,颁发采矿权转让批复(式样见附件2)、采矿许可证(式样见附件3)。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申请人可通过申报系统查看电子证照,并按需申领纸质证照。如需现场领取纸质证照,领证人需持单位委托书(明确写明领取人姓名和个人身份证号或其他证件号、申请项目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领取。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自然资源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4.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法自然资源部提出变更申请。

4.自然资源部对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咨询网址http://box.mnr.gov.cn

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投诉网址http://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查询电话:4000996938

(二)查询网站:https:// zwfw.mnr.gov.cn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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